招标采购

铜陵市郊区经开区七甲里路道路工程(K0+258.657-K0+500.000) (第1次澄清)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49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铜陵市郊区经开区七甲里路道路工程(K0+258.657-K0+500.000)”(招标编号:HYZB-2024-017)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内容:

更改项

原内容

现修改为

招标文件P5、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条

,付款方式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额) 10%(四舍五入,向下取万元位) ,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已包含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6 条  约定的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开工前不再另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支付及扣回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12.2 条。

2)工程进度款(不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 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70%支付,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70%);

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70%,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70%);

4)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定案价的 100%。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额) 10%(四舍五入,向下取万元位) ,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不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 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80%支付,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80%;

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85%,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85%;

4)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定案价的 97 %;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代替)

招标文件P32、12.4.1付款周期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额) 10%(四舍五入,向下取万元位) ,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已包含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6 条  约定的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开工前不再另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支付及扣回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12.2 条。

2)工程进度款(不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 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70%支付,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70%);

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70%,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70%);

4)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定案价的 100%。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额) 10%(四舍五入,向下取万元位) ,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不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 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80%支付,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80%;

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合格工程量造价的 85%,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85%;

4)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定案价的 97 %;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代替)

招标文件P67增加项目经理到岗承诺,工期承诺

项目经理到岗承诺函

致:招标(采购)人

(投标单位名称) 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未兑现,我单位愿意按照弄虚作假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工期承诺函

致:招标(采购)人

(投标单位名称) 承诺,本项目在 9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未兑现,我单位愿意按照弄虚作假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未兑现,我单位愿意按照弄虚作假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4、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5、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人:铜陵市南部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华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